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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财税金融职业学院学术交流管理条例
发布时间:2018-11-20来源:本站作者:Author
 

郑州财税金融职业学院学术交流管理条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科教兴国”战略,促进学院科学研究与学术水平的提高,促进学术交流工作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四十二条,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院鼓励、支持校内各单位(指各院、系、部等)和教师、技术人员、学生、行政管理人员开展正常的学术交流,以营造良好的学术氛围,提高学院的学术地位和声誉。

第三条  学术交流活动应本着“积极稳妥、逐步发展”的方针,其内容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则,不得散布传播反动、消极、淫秽和含有伪科学的内容。

第四条  学院设立学术交流基金,以支持学院开展高层次的学术活动。

第五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指导开展全校性学术交流活动。

第二章  学术交流的范围

第六条  本条例所指的学术交流活动为: 

()由学院主办或承办的或与校外单位共同主办的在学院举行的国际性学术会议、全国性学术会议或地方性学术会议。

(二)挂靠学院的学术团体在学院主办的学术会议。

(三)本校各单位组织的校内学术报告会。

(四)以学院名义聘请国内外专家学者来学院讲学。

第七条  上述各种学术活动的定义为:

国际性学术会议:包括在国内外举行、面向世界或国际区域征集论文且有外国专家学者参加的学术会议。

    全国性学术会议:指经中央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或全国性学术团体组织的在国内举行的只有国内专家学者参加的学术会议。

地方性学术会议:指经省厅局有关部门批准或省级学术团体组织的在学院举行的只有省内专家学者参加的学术会议。

聘请专家讲学:指国内外专家学者接受聘请,来学院进行传播科学研究与应用发展的新理论、新方法、新信息的学术性讲学。

第八条  本校主办或承办以及与校外单位共同主办学术会议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会议指导思想正确,目的明确,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会议主题必须有利于学院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和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对学院科研工作具有实质性推动作用。

(二)会议组织机构健全,且须有学院专家学者进入会议的领导机构或论文评审委员会。

(三)会议主要经费落实。

(四)会议背景材料齐全,包括会议主题所属领域近期研究状况、本次会议目的、以往历届会议的主题、主办者及预期会议效果。

(五)会议要有学院学者的学术报告和提交会议交流的论文(国际性学术会议不少于 1 篇,全国性或地方性学术会议不少于2 篇)。

(六)国际性学术会议必须邀请到国际上该领域的著名专家学者出席,全国性学术会议必须邀请到国内该领域的著名专家学者出席。

第三章  学术交流的管理与要求

第九条  国际性学术会议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报批手续,未经报批,任何单位和任何个人都不得以郑州财税金融职业学院名义主办或承办国际学术会议。

第十条  实行会前申报制度。主办或承办学术会议的实施单位必须于会议前一个月向科研外事处提交主办或承办学术会议申请表,需要资助经费的需提供详细的预算计划,具体资助额以学院审批结果为准。

第十一条  凡在学院进行的各类学术交流活动,必须坚持热情周到、勤俭节约的接待原则。

第十二条  学院提倡、鼓励和支持主办或承办学术会议的校内单位积极向校外单位筹措会议所需经费。

第十三条  实行会后报告制度。凡本校主办或与外单位联办的学术会议结束后,须向学院科研外事处送交以下资料:

(一)千字以内的会议综述1份。

(二)会议资料(包括论文集、音、像资料)1套。

(三)会议经费决算表1份。

第十四条 各单位邀请专家来校作学术报告,须填写《郑州财税金融职业学院聘请校外专家学术报告登记申请表》,经学院科研外事处和主管校长审批后实施。专家来校后,具体实施接待单位为各有关单位,科研外事处负责协调工作;专家来校后的住宿、用车、餐饮由各单位负责安排,专家的学术报告费以及接待费用从学院划拨的学术交流基金中支出。

第十五条 凡学院与外单位进行的合作研究,其活动经费一律从项目经费中支出。

第十六条 各单位每学期至少举行3-5次学术报告活动,应将学术活动的开展纳入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精心组织,务求实效。学期末报送学术交流活动总结。科研外事处选择适当时间向校学术委员会汇报年度学术交流情况。

第四章  学术交流基金

     第十七条 学院设立学术交流基金,列入年度预算,由科研外事处负责管理。

 第十八条 学术交流基金主要资助以下学术交流活动:

(一)由学院承办的国际性学术会议、全国性学术会议和地方性学术会议。

(二)聘请两院院士、相关学科领域有较高知名度的专家学者来学院开展的讲学或学术报告。

(三)邀请国内外相关学科领域知名专家来学院开展讲学或学术报告。

(四)其他对学院有重大积极影响的学术交流活动。

第十九条 各项学术交流活动的资助额为:

    (一)由学院承办或共同承办的各类学术会议在会前均应做出详细的经费预算,并报科研外事处和主管校领导审核,学院根据预算情况给予适当资助,原则上采用下列标准:由学院承办的国际学术会议,学院一次性资助最多不超过 50000 元;由学院承办的全国性学术会议,学院一次性资助最多不超过 30000 元;与校外共同承办的国际学术会议,学院一次性资助最多不超过 20000 元;与校外共同承办的全国性学术会议,学院一次性资助最多不超过 10000 元;由学院承办的地方性学术会议,学院一次性资助最多不超过 10000 元。如果超过上述标准,由校长办公会议定。

(二)邀请两院院士来学院讲学,每人每次资助5000元起;邀请相关学科领域知名专家或博士生导师来学院讲学,每人每次资助2000元起;邀请教授级专家到学院讲学,每人每次资助1000元起。如果超过上述标准,由校长办公会议定。

(三)其他对学院有重大积极影响的学术交流活动的资助,由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科研外事处提出资助意见,报主管校领导批准。

第二十条  凡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学术交流基金资助。

(一)对各类学术会议资助。程序如下:各单位应依照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提交有关材料;科研外事处审核并提出初步意见;报请主管校领导审批;科研外事处办理登记手续并通知财务处。活动结束后,所有支出单据经科研外事处负责人和主管校领导签字后方可报账。

(二)对邀请专家讲学的资助。程序如下:科研外事处根据各单位提交的学术交流计划和相关材料提出初步资助意见,集中报请主管校领导审批,最终资助额以审批结果为准;支出单据须经科研外事处主管人员审核,处长签字后到校财务处报账。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自2013121日起实行。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由科研外事处负责解释。

201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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