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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财税金融职业学院学术道德规范
发布时间:2018-11-20来源:本站作者:Author
 

郑州财税金融职业学院学术道德规范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学风建设,维护学术道德,严明学术纪律,规范学术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及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教人[2002]4号)、教育部《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教社科[2009]3号)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所有以郑州财税金融职业学院名义从事教学、科研等活动的人员。

第三条  从事学术活动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社会公德和下述道德规范:

()在学术活动中,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等有关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

(二)进行学术研究,应首先检索有关文献,了解他人的研究成果,承认并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

(三)在作品中引用他人的成果,必须注明出处;引证的目的应该是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所引用的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从他人作品转引第三人成果,应注明转引出处。

(四)合作作品应按照对科学研究成果所作贡献大小的顺序署名,但另有学科署名惯例或作者另有约定的除外。任何合作作品在发表前要经过所有署名人审阅,所有署名人应对本人完成部分负责,作品主持人应对作品整体负责。

(五)在对自己或他人的作品进行介绍、评价时,应遵循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在充分掌握国内外材料、数据基础上,做出全面分析、评价和论证,不故意夸大或贬低成果的学术、经济或社会价值。

(六)对于应经有关学术机构论证和鉴定的重大科研成果,在论证和鉴定完毕后须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对外公布。

第四条  从事学术活动不得有下列学术不端行为:

(一)抄袭[1]、剽窃[2]、侵吞他人学术成果。

(二)篡改他人学术成果。

(三)伪造或者篡改数据、文献,捏造事实。

(四)伪造注释。

(五)未参加创作,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

(六)未经他人许可,不当使用他人署名。

(七)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学校有关保密的规定,对外泄露应保密的学术成果或事项;以不正当行为封锁资料、信息妨碍正常学术交流;

(八)其他学术不端行为。

第五条  对违犯学术道德规范者,学校将视情况采取批评教育、警告直至解聘或开除等处理,情节严重者,将提交法律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并取消其由此获得的一切奖励和资格。

第六条  对侵犯他人或单位权益者,学校在给予处分的同时,将责令其向有关个人或单位书面道歉。

第七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下设学术道德建设委员会,负责学校学术道德建设。学术道德建设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受理对学术道德问题举报等日常工作。

第八条  学术道德建设委员会办公室接到投诉后,在一周内通知被投诉人,并向学术道德建设委员会汇报。由学术道德建设委员会听取被投诉人申辩后,决定是否对该举报立案。

第九条  投诉一经立案,学术道德建设委员会即对投诉事实进行调查和认定,并将调查情况和认定结果向校学术委员会提交书面报告,由校学术委员会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并提交校长办公会。由校长办公会对被投诉人做出最终的处理决定并通报全校。处理决定记入被投诉人档案。

第十条  学术道德建设委员会及其办公室成员如被投诉,或与被投诉人有近亲属关系,或有特殊利害关系,应主动回避;投诉人如有充分理由证明上述成员不宜参与调查,经学术委员会主任批准,可要求相关人员回避。

第十一条  学术道德建设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在受理投诉过程中,应采取适当措施,保护投诉人和证人。在校长办公会做出最终处理决定之前,一切程序和资料均在保密范围内。

第十二条  学校将严肃查处故意诬告、打击报复等行为,情节严重者,将诉诸法律。

第十三条  本规范自2013121日起执行。

第十四条  本规范由校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2013111



[1] 抄袭指窃取他人的作品当作自己的,包括完全照抄他人作品和在一定程度上改变其形式或内容的行为。

[2] 剽窃,即抄袭(别人的思想或言词);采用(创作出的产品)而不说出其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