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一步加强科研经费管理,提高科研经费的使用效率,进一步调动全体教职员工从事科研工作的积极性,提高学院科研工作水平,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科研经费管理的原则
以学院名义或以学院教职工的身份承担各级各类科研项目,其研究经费须全额汇入学院财务处指定的账号,接受学院统一管理。
科研经费管理既要严格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学院财务制度,又要便于学院教职工开展研究工作;既能有效合理地使用科研经费,又能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开展科研的积极性。
第二条 科研经费的来源和使用范围
(一)学院科研经费的来源
1.各类纵向科研经费,包括向国家、省(部、委)、市等有关部门申请立项的自然科学基金经费、哲学社会科学基金经费、科技攻关项目经费、教育科学研究经费等。
2.各类横向科研经费,包括国家、省(部、委)、市有关部门及企事业单位委托的专项科研经费。
3.列入学院年度预算的科研奖励、配套资助和科研启动费经费。
(二)学院科研经费使用范围
1.办公费。课题文稿印刷和课题研究所必需的办公用品、备件,实验用品费用、文具购置费等。
2.资料费。研究工作所需要的图书、报刊、档案、文献、稿件的购买(抄录)费用。
3.国内外调研费。为完成研究工作而必须进行的国内社会调研活动开支的差旅费(包括往返的车船票、飞机票、市内交通费和住宿费)。其标准依照《河南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与课题有直接关系、确需赴国外调研所发生的差旅费,须经校长办公会审批。
4.会议费。在项目研究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检查、项目验收或鉴定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
5.印刷费和版面费。调研报告、咨询报告等打印费用和不公开出版的研究成果的印刷费用,论文刊出、著作出版费用,研究成果印刷费用,专利申请及专利保护费用等。
6.成果鉴定费。为成果鉴定活动而必须支付的劳务费用。
7.联系费。课题研究需要而发生的招待费、电话费等(不得超过经费总额的10%)。
8.其他费用。科研项目在研究过程中发生的必须开支的不可预见的费用。
第三条 项目经费不允许课题组以外的人员使用,不得用于与课题无关的开支。
第四条 为了鼓励科研人员积极申报高层次科研项目,为顺利完成研究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学院对获得各项外来经费的科研项目,实行经费配套与经费奖励办法。实行经费配套的项目须是以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的纵向科研项目,以上级单位下达的项目批件和额度为准。
1.获国家级、省部级立项并下达科研经费的科研项目,若属立项文件中明确规定有经费配套匹配额度要求的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学院按上级文件执行。
2.获国家级、省部级立项但未下达经费的科研项目,若属立项文件中明确规定有经费配套匹配额度要求的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按文件要求执行。
第五条 随项目下达到学院的科研经费和学院按规定配套的科研经费由科研外事处负责人签字,财务处初审,分管校领导审批后,方可报销。
第六条 随项目下达到学院的科研经费和学院按规定配套的科研经费,在支付过程中依照《郑州财税金融职业学院公务支出管理办法》和《郑州财税金融职业学院财务报账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学院科研奖励经费由科研外事处提供奖励人员名单和相关证明材料,财务处审核并扣缴所得税后分月发放到被奖励人员的个人工资账户中。
第八条 获得立项的各类各级科研项目,经费奖励标准按学院《郑州财税金融职业学院科研奖励办法(试行)》(郑财院〔2013〕24号)执行。
第九条 各类外来横向课题,不予配套资助或奖励。
第十条 所有拨入的科研经费,由科研外事处归口管理。科研外事处会同财务处按课题立项,专款专用,任何人不得截留、挪用或挤占。
第十一条 各类科研项目研究经费(包括纵向科研经费与配套科研经费),采用分期拨款方式,分两次给付,在项目立项、结项之后各付50%。各类经费经科研外事处审核后,以发放的《科研经费报销审批单》进行经费管理。
第十二条 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经费的开支,由科研外事处、财务处审核后,经主管校长签字报销。
第十三条 各类纵向科研项目经费进校后,学院提取课题经费的5%作为管理费,但每项最多不得超过2 000元。管理费主要用于科研项目申报、管理开支。
第十四条 横向课题经费管理
1.凡企事业单位委托学院研究机构或教职工开展项目研究所到账的合同经费,可从已拨入经费中提取10%作为课题组的特支经费;教师自己争取来的横向课题,可从拨入经费中提取10%作为开题费。
横向课题经费进校后,学院提取项目总经费的5%作为管理费。提取总经费的6%给项目负责人作为立项奖励。余下部分专款专用。
2.外来项目经费采取一次批准、分期拨款的方式,包干使用,超支不补。课题组负责人须按《课题申报书》中的计划进行科研工作。在下次申请拨款时须将科研进展情况和经费开支使用情况书面报告科研外事处,经审核后办理继续拨款手续。
3.项目负责人从外单位聘请的人员,其报酬由课题经费开支;课题负责人有权按每个成员的作用、工作态度、效果、工作量决定支付给他们的报酬和奖励资金等。
4.外来横向经费项目的劳务费总支出限定在总经费的20%以内,劳务费必须在项目结题后领取。
第十五条 学院鼓励课题组利用科研经费购置仪器设备。所购置的仪器设备产权归学院所有,由课题组使用,须经学院总务处验收建账后,方可报销投入使用。课题结束后,科研仪器设备由课题组所在单位统一管理、调用,课题组成员使用优先。
第十六条 项目因故中止或撤消,其经费亦同时中止使用。科研外事处应及时通知财务处停止报销。课题组要及时清理账目,将余款和已购器材的处理收入悉数上交学院,同时编报结算清单,经科研外事处审查后,由财务处核销。
第十七条 已获批课题在计划期限内未开展实质性研究工作,或没有正当理由逾期没有完成任务者,学院将冻结其全部课题经费并在两年内不准许原课题负责人申报项目,同时按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退款手续;凡由该课题经费所购置的材料、设备及有关资料,应如数上交学院有关部门。
第十八条 科研项目经费由项目负责人主导用于本课题研究,课题组成员使用项目经费须经项目负责人签字同意。
第十九条 已获批课题必须雇用临时工作人员的,应事先写出用工报告,由科研外事处同意后雇用。
第二十条 科研经费的使用必须按照课题《计划任务书》规定的款项执行,不得任意改变开支内容。
第二十一条 项目按计划完成后,应及时结清经费。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完成后结余经费的处理办法
1.原课题组可以将结余经费投入新的课题研究使用。
2.课题组负责人认为需要后续课题研究的,经课题组多数成员同意,重新向科研外事处申报立项,经批准后可以使用结余经费。
第二十三条 国家、各部委、省、市等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各级各类课题(即纵向课题),有专门经费管理办法的,严格按照其有关规定执行;外来横向课题(含企事业单位委托课题),在经费使用方面签有专门协议的,按照已签协议执行。凡没有专门经费使用规定的,均按照本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科研经费由财务处和科研外事处统一核算和管理,同时接受纪检、审计部门监督。任何开支都必须持合法有效票据。科研外事处和财务处有权对项目经费开支情况进行检查、审计监督,有权拒付不合理开支。
第二十五条 各级教改课题的经费管理可参照本管理办法执行,但不提取任何管理费。
第二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由科研外事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自2013年12月1日起实行。
2013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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